财政部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折旧年限等重要内容。

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 单位价值较高。

固定资产列入条件

根据现行财会制度,设备列为固定资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 单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由企业定,上级批准)。

自制设备亦符合以上条件者,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凡不具备固定资产条件的劳动手段列为低值易耗品。有些劳动手段虽具备固定资产条件,但由于更换频繁、变动性大、容易损坏等原因,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

企业对低值易耗品应实行分类归口管理,仍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建账管理。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设备类型 折旧年限(年)
机械设备 10━14
动力设备 11━18
传导设备 15━28
动输设备 8━14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8━12
电子计算机 4━10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
工业窑炉 7━13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8━22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

二、专用设备部分

(省略部分内容,详见原文)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省略部分内容,详见原文)

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省略部分内容,详见原文)

其他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设备,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电脑),火车轮船以外的及生产经营以外的设备为5年(器具,工具,家具等)。

(省略部分内容,详见原文)


注意:本文仅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整理,部分内容因篇幅原因省略。阅读全文时请参考原文档,以确保准确性。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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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ot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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