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以下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 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 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以下行政法规宣布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人投资的出口产品收购调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棉花的暂行规定
- 关于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出卖国内分配手续的规定
以下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管理办法
- 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上述行政法规的废止或失效,体现了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清理并停止执行相关规定,以保障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