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现行退休年龄为:
- 男性:60周岁
- 女干部:55周岁
- 女工人:50周岁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按照规定退休:
-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可按照规定退休:
-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