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害是环境法律体系中防治的对象之总称。最初在1896年的《河川法》中提到“水之公害”,后来在20世纪40年代引入环境法领域,泛指环境污染。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将公害定义为:“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恶臭,以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状况。”
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公害的内涵不断扩大,涵盖了妨碍日照、妨碍通风、光害、电磁辐射和放射性危害等因素。
公害产生的原因
在产业革命环保设备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高比例。
日本环境保护的立法
立法是日本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自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包括:
- 水质保护法
- 工厂废物控制法
- 防止空气污染的烟尘规则
- 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
这些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结语
公害是对人类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危害的严重问题。各国政府和社会都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防治公害。日本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其立法、市场化和全民参与的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